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2090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9时16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B3H069/浙B05F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G527国道59k+800公路路面上。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2日,对邬含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海斯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机关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