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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7914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4民初5146号
    案号 (2021)京0114执70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其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其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历年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三、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其成立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查阅; 四、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其就2018年1月3日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项下股权转让事项所作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后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章程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五、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北京恒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恒评报字[2016]第0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信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信达国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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