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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3MA****FN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3民初150号
    案号 (2020)川0503执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均洪装饰装修工程款共计2716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以工程款2716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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