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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洪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844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503民初1111号
    案号 (2018)川0503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王明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5000元(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止),合计23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偿清前款2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刘永春对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定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原告); 四、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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