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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洪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844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纳溪民初字第1887号
    案号 (2016)川0503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雪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止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75200元及2015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基数),定于2016年2月5日前付本金200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有借款利息。二、若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则周雪兰有权要求被告泸州鹤立酒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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