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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396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5796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2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028,492.05元;   二、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3,028,49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46,000元;   四、被告胡静波、被告陈柳对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分别与被告段述强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3455弄81号401室的房屋、与被告龚洪泉和被告王群协议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翔路1258弄19号201室的房屋、与被告段述强和被告李便册协议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3455弄120号201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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