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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66****22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82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归然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738760元;安徽归然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0589元;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张杰、张辉、颜明慧对于安徽归然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归然药业有限公司予以追偿;驳回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8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5228元。由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207元,由安徽归然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张杰、张辉、颜明慧负担110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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