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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510****6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1706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2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家庄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互助统筹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天津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3600元、鉴定费6000元,总计19600元;履行办法:被告石家庄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直接给付原告天津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信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郭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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