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510****680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23民初1024号 |
| 案号 | (2021)冀0523执41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由该被告将款项直接打入原告账户上,户名: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瓷信用社,账号:081050122000003188。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470元。由该被告将款项直接打入原告账户上,户名: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开户行: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瓷信用社,账号:081050122000003188。 三、驳回原告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会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内丘县五郭店乡后李阳村村民委员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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