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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4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上缴国库。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上述两项合并,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55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裘灵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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