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盛漯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743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东民初字第07412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45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日期 | 2017-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五百万元及截至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的利息五十二万二千三百零九元八角四分; 二、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安排费一百三十九万五千元; 三、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数额为基数,从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十万元; 五、被告盛漯松对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电视剧《建元风云》首轮卫星播出权授权费取得的合同汇款不低于一千八百万元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盛漯松对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文华盛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十二万三千九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盛漯松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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