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盛漯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743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2798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16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5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款共计八百六十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二O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计算至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九元,原告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东方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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