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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79****9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3民初1658号
    案号 (2020)鲁0983执2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借款本金29569633.33元;二、被告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借款利息(2020年6月1日之前的利息、罚息794543.6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山东鑫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陶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兴泉、马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鑫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陶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兴泉、马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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