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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西工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988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民终138号
    案号 (2021)豫0311执1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红菊支付所欠款项的本金2620万元; 二、被告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红菊支付2620万元的利息(2018年7月23日之前利息10350266元;2018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则以26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西工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双云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张文追偿; 四、驳回原告马红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红菊负担9253元,被告张文、洛阳西工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双云负担27万元。 二审裁定: 准许张文、洛阳西工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双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40元,减半收取49370元,由上诉人张文、洛阳西工区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百通典当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代双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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