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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河市富宏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10076****34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155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3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河市富宏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货款1295000元。 二、被告黑河市富宏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逾期利息94535元(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 三、被告黑河市富宏煤矿以实际未付款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河市富宏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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