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责令你单位向全体员工足额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规定时效内对存在问题没有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与《送达回执》(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与《送达回执》(蓬人社监字〔2021〕026)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责令你单位向全体员工足额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规定时效内对存在问题没有进行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与《送达回执》(蓬人社监字[2021]026号)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1〕026)与《送达回执》(蓬人社监字〔2021〕026)证据证明。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50情节较重的规定,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罚20000元的决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帐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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