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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威尔逊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30****7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03民初9262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9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3613605】。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威尔逊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支付贷款人民币24826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23.9元,减半收取2511.95元,保全费1761.3元,合计4273.25元(已由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威尔逊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蓬江区蛇文贸易商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273.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威尔逊酒店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27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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