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8277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21978号 |
| 案号 | (2019)沪0117执50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建国借款本金620,000元; 二、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建国借款逾期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建国违约金(以6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62,000元); 四、被告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万建国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