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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8277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6309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奔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奔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9,166元;   三、被告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82元,由被告上海皓典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果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骏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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