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第2120215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罚款人民币3250元2.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19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张耀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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