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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7****0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民终1754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291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51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如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42元,被上诉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上诉人苏州颐华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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