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2020〕1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5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决定机关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鹏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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