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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0〕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鹏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