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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恒众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2MA****AX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9772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恢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众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 755元,支付违约金15 300元; 二、被告湖南恒众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2 852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华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恒众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 441元,由原告湖南华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 441元,被告湖南恒众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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