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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共市监产处〔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54.1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壹角贰分),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熊雯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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