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共市监产处〔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54.1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壹角贰分),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2 |
决定机关 |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熊雯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