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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华荣废气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佩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401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杭江商初字第00678号
    案号 (2011)杭江执民字第01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10-25
    发布日期 2014-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佩良、浙江金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荣废气净化有限公司归还王建娥借款本息人民币4461600元,于201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每月支付人民币40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逾期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王建娥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9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46.5元,由张佩良、浙江金佩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荣废气净化有限公司负担(于2011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王建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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