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市溧水荣盛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国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5828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民初字第03394号 |
案号 | (2017)苏0117执20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日期 | 2018-02-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市溧水县伟业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荣盛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就被告位于溧水区永阳镇常溧路南老厂区占地约5亩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南京市溧水荣盛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溧水县伟业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06元,由被告南京市溧水荣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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