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59****88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51民初8332号 |
案号 | (2021)沪0151执17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汤锡明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ZQ-1801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包括:钢管61,274.20米、扣件52,577只、规格为16#的工字钢2,122米、规格为16#的槽钢584米,若被告无法如数返还,则应以实际未归还租赁物的数量为基数,按钢管10元/米、工字钢100元/米、扣件5元/只、槽钢65元/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三、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502,770.60元,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钢管每日0.0096元/米、工字钢每日0.096元/米、槽钢每日0.096元/米、扣件每日0.0064元/只的标准计算占用使用费(每年春节扣除15天停计租期); 四、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万元,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2,77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 六、被告汤锡明对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所列的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5元,由原告上海兆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1元,被告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锡明负担4,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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