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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28****9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初68号
    案号 (2019)粤19执1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煤气化及配套工程煤气化框架钢结构买卖合同》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煤气化及配套工程煤气化框架钢平台、楼梯及栏杆买卖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80598.4元。 三、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71600元。 四、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二、判项三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855.25元(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532.28元,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322.97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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