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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1号当事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33641G(1/1)娱乐经营许可证:盐文娱26号主要负责人:应玺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2020年3月9日我局接到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线索反映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场所宣传门头为酷莎纯K量贩KTV)在2019年7月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经局领导批准2020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30日,受委托人杨经周接受案件调查;2020年8月26日,主要负责人应玺接受案件调查并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间因场所管理不善,接纳未成年人宣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场所消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顾某某与其在场所包厢内发生性关系。在此之后的7月间顾某某在明知宣某某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仍与其在宣某某租房内两次发生性关系,2020年6月4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对顾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浙0424刑初76号)。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调查终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据2: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工作人员顾某某,因强奸罪判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事实;证据3: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未成年人宣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场所消费娱乐,并与场所工作人员顾某某在场所内发生性关系;证据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案件调查通知的事实;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受委托人杨经周、主要负责人应玺的身份信息;证据6:《营业执照》(副本)、《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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