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文广旅体罚字〔 2019 〕第 9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9号当事人: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33641G(1/1)娱乐经营许可证:盐文娱26号主要负责人:应玺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2019年8月26日16时20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明辉、蔡建凤、严洵依法亮证对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商业街3号的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检查,店长杨经周陪同。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该场所的203包厢时发现一名消费者王某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该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消费者张小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并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经局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8日,受委托人杨经周接受案件调查,并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依法调查,现查明: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8月26日14时许,因场所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未成年人王某进入该场所进行唱歌娱乐活动,于2019年8月26日16时20分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经查消费者王某,男,200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42420030720XXXX),浙江省海盐县人,确系未成年人。当事人在发现203包厢有未成年人后立刻关闭了该包厢的点歌系统,并当场清退了消费者。因消费者张小敏使用会员卡开的包厢,未进行结算,因此认定当事人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调查终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王某进入海盐县豪聚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进行娱乐活动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3:现场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未成年消费者王某现场消费的情况。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证据5: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接纳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4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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