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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5MA****MH9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民终4745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3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刘艳99800元,同时,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99800份(股)‘易沃丰’知识产权商标份额(商标注册号:19503140、挂牌上市代码:800040)。”;三、驳回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刘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由刘艳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沈阳沃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由刘艳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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