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本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359****57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民初961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莫文婷与被告广西本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黄仁生”品牌授权合伙人合同》,合同解除日为2018年10月29日; 二、被告广西本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文婷发展加盟商加盟费38000元; 三、被告广西本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莫文婷合作费160000元、货物周转金10000元、设计费2000元、商标使用费及咨询费5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87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8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莫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本位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javascript:void(0);?)》第二百五十三条 (?javascript:void(0);?)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莫文婷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5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05元,合计6561元(已由原告莫文婷交纳),由被告本位公司负担6282元,由原告莫文婷负担279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800元(已由原告莫文婷交纳),由被告本位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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