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衡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杨华、谢罡、莫伟华、王名吉、朱东峰、刘洁华、赵小明、阳海燕、刘洁、彭洪亮、汪玉龙为责任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70万元,对杨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对谢罡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年、对莫伟华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年、对王名吉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对朱东峰、刘洁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于阳海燕、刘洁、赵小明、汪玉龙、彭洪亮给予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9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罡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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