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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374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5104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5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618.78元;二、驳回原告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财产保全费1084元,共计2360元,由原告海得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韩威南冷公司负担2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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