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L3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2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32718】。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2996.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本金1290961.4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本金1732996.4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以及担保费3900元;三、被告王衡江、粟伟对被告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35.26元(该款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85.26元,被告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王衡江、粟伟承担15350元。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粟伟对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驳回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83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35.26元(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35.26元,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粟伟承担1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55.83元(王衡江已预交21670.51元、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2185.32元),由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135.32元,由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720.51元。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直接迳付深圳市连坤电子有限公司50元、王衡江2167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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