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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75****3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民终497号
    案号 (2018)赣04执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兴共偿还借款本金617.89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17.89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由温兴共负担126818元,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9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97元,由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60637,温兴共负担61524元,九江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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