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120034****163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2376号 |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5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宁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子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735.7元;并以362023.2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子阳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88元,减半收取3644元,由被告宁夏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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