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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20034****16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1759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恢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设备委托采购合同》一份,同时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 二、被告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退还原告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44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7月22日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 ;如被告逾期支付,则向原告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宁夏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7876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131元,减半收取22065.5元,由被告宁夏得中能化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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