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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含山县太湖山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274****22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81执1308号
    案号 (2019)皖0181执恢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11551788.93元及利息(以11551788.9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含山县太湖山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国平、李立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天鼓路22号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在其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在25000000元抵押担保债权外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含山县太湖山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含山县太湖山南路415亩的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证号为:含林林证字(2012)第3400404101号)作为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同心巷12300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全国用(2006)第0307号)作为抵押物,在被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魏伟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金湖大道玫瑰园67号楼02室房屋(证号为:巢房权证字第351101号)作为抵押物,在被告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在2500000元抵押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40元、减半收取为492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4270元,由被告大平油脂公司、太湖山鹿业公司、大平工贸公司、大平房地产公司、魏伟、李立荣、魏国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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