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稽罚[2019]85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经查,你行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礼品”科目中列支外购集邮品、加油卡等商品,2014年列支59110.20元,2015年列支70715元,2016年列支628651元,合计758476.20元。上述外购集邮品、加油卡等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属于慰问性、招待性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上述支出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应调增23644.08元,2015年应调增28286元,2016年应调增251460.40元,合计303390.48元。你行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会议费”科目中列支客户答谢会议餐费,2014年列支174989元,2015年列支55347元,2016年列支370400.40元,合计600736.40元。上述餐费属于招待性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上述支出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应调增69995.60元,2015年应调增22138.80元,2016年应调增148160.16元,合计240294.56元。你行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会议费”科目中列支客户座谈会、年终答谢会餐费和发放的礼品,2014年列支236629元,2015年列支247597元,2016年列支185663.50元,合计669889.50元。上述客户答谢费用属于慰问性、招待性的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上述支出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应调增94651.60元,2015年应调增99038.80元,2016年应调增74265.40元,合计267955.80元。综上所述,你单位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072.82元,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7365.9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8471.49元。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资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人员身份证件;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的询问笔录;3.该公司记账凭证、发票及单据等复印件;4.该公司2014-2016年纳税申报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2014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072.82元,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7365.9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8471.49元各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01455.1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0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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