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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地税稽罚[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余姚市荣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偷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余姚市荣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宏伟经本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14年10月至11月经营期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6元。本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余地税稽罚[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偷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708.72元。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2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5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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