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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台县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56****9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924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利息507877.69元,承担违约金76181.65元,合计584059.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凤台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凤台县钱庙乡米吴村20851.40平方米的土地(权属证书编号:凤国用2012第005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谢涛、谢国杰、韩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凤台菁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涛、谢国杰、韩雪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台县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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