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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MA****J5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03民初8907号 (2020)黔01民终201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园园购酒款283404元; 二、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园违约金14170.2元; 三、被告舒贵、旷美林、盛丹对上述金钱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四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762元,由上诉人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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