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舒贵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3MA****J58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8907号 (2020)黔01民终201号 |
| 案号 | (2020)黔0103执323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园园购酒款283404元; 二、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园园违约金14170.2元; 三、被告舒贵、旷美林、盛丹对上述金钱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四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1元,由被告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骋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762元,由上诉人贵州柒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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