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景民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6****0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1171号 |
案号 | (2021)粤0307执4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61,111.11元、支付罚息人民币259,999.99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及以后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第(一)、(二)项裁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000元。(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2,014元,全部由九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32,01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2,014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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