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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常银监罚〔2015〕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0-23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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