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市处字〔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
行政处罚内容 | 同意承办人员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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