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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市处字〔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内容 同意承办人员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沈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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