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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物华矿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868****50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325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2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和利息1971667元及罚息1613333元(暂计至2015年12月6日,此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0000元; 三、被告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倪小玲提供的质押权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18000000元的股权数额及其派生权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9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943元,由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74元;由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4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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