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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物华矿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7635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79号
    案号 (2016)皖0504执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8606.73元及逾期利息和罚金(逾期利息和罚金之和以728606.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5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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