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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医罚[2020]50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武林(杭州)医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OptimaCT670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于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3日进行989例CTX射线摄影,收取检查费280元;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SIGNAMR355核磁共振设备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2日进行535例核磁共振检查,收取检查费1190元。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82.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给予武林(杭州)医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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