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医罚[2019]5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武林(杭州)医院有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医院一楼的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警示标识,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66.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医院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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